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28号(关于批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登记清单体式的布告)
2016-04-19
【律例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总署布告〔2016〕28 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2016-4-15【生效日期】2016-5-16
【效 力】[有效]
【效力注明】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凭据《海关总署关于订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造规范〉的布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布告)要求,现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登记清单体式进行批改,有关批改内容布告如下:
一、这次批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登记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登记清单(JG22),调整后的单证形状拜见附件1–附件4。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批改内容蕴含:删除原报关单上“纳税比例/结汇方式”、“核准文号”、“用处/出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元地址”、“邮编”、“电话”、“填造日期”;原“经营单元”批改为“收发货人”,原“收/发货单元”批改为“消费使用单元/出产销售单元”,原“业务方式”批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批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司法责任”批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司法责任”;增长“业务国(地域)”、“特殊关系确认”、“价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单页报关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报关单条形码地位固定为报关单右上角。
三、进境货物登记清单和出境货物登记清单批改内容蕴含:删除原登记清单上“单元地址”、“邮编”、“电话”、“填造日期”;原“区内经营单元”批改为“收发货人”,原“区内收/发货单元”批改为“消费使用单元/出产销售单元”,原“业务方式”批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登记审核”批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司法责任”批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司法责任”;增长“业务国(地域)”,“特殊关系确认”、“价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单页登记清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登记清单条形码地位固定为登记清单右上角。
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登记清单体式商品项数上限由20项提高到50项。
批改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登记清单体式自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空缺的原体式报关单、登记清单作废,但在此之前已打印并经海关签章的原体式报关单、登记清单持续有效。
特此布告。
附件:1.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进境货物登记清单
4.出境货物登记清单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5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tif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tif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登记清单.tif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登记清单.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