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29号(关于深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体化鼎新的布告)
颁布功夫:2016-04-27
为进一步提升保税监管领域业务方便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深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境货物区域通关一体化鼎新,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选取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进境的货物,可自主选择向主管海关或进境界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企业选择向主管海关申报的,依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47号布告第三条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选择向进境界海关申报的,依照现有划定办理申报手续。必要检验的,该当在进境港口执行检验。企业在进境港口实现申报手续后,其货物可自走运输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管海关凭相应的进境登记清单或进口报关单信息办理卡口验罢休续。
二、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选取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出境的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跷锉匾煅榈,应在出境港口执行检验。企业能够选取自走运输方式将出境货物运至出境港口。
三、其他有关操作仍依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47号布告划定办理。
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