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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布告2019年第161号
为进一步疏导进出口企业、单元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业务方便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进出口企业、单元在海关发现前自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划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置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元自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划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产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自动披露,自动解除风险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产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自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自动解除风险后果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元向海关自动披露的,需填造《自动披露汇报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资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地点地海关汇报。
三、进出口企业、单元自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忠告或者50万元以下?钚姓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誉情况的纪录。
认证企业自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合用相应治理措施。
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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