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2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推销税的布告)
颁布功夫:2016-04-08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划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4月1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推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颁布了2016年第8号布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列:48042100和48043100),除按现行划定征收关税表,还将区别分歧的供货厂商,依照本布告附件2所列的合用税率和下述推算公式征收反推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推销税税额=完税价值×反推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值+关税税额+反推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执行反推销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详见本布告附件1。
二、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推销领域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别离填报4804210000和4804310020。
三、凡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的进口收货人,该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有关原产地证据文件。若是原产地为美国、欧盟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出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依照本布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推销税税率征收反推销税。对于可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欧盟或日本,但进口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出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蹊径仍无法确定原出产厂商的,海关将依照本布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推销税税率征收反推销税。
四、有关对加工业务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推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业务边角料、渣滓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治理法子》及海关总署布告2001年第9号的划定执行。
五、对于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9日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已经缴纳的反推销保障金,按本布告划定的征收反推销税的商品领域和合用税率计征并转为反推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障金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障金超出按本布告划定的税率推算的反推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门,进口收货人可自2016年4月1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及部门,不再补征。
特此布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布告2016年第8号
2.未漂白纸袋纸反推销税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