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布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领域,在烟税眼前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尝试从价定率的法子推算纳税。出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布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布告2022年第33号
为美满消费税造度,守护税造平正统一,更好阐扬消费税疏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纳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领域,在烟税眼前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蕴含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元和幼我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出产环节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并获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出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元和幼我。
三、关于合用税率
电子烟尝试从价定率的法子推算纳税。出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值
纳税人出产、批发电子烟的,依照出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推算纳税。电子烟出产环节纳税人选取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依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推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依照组成计税价值推算纳税。
电子烟出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该当分隔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隔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合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通商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纳税。
除上述划定表,幼我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执行细则》等划定执行。
本布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布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