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治理法子》(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法子》)于2020年12月21日颁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法子》第五条钟装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切合划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划定的,海关一次性奉告减免税申请人必要补正的有关资料,海关收到全数补正的申请资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减免税申请人不按划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资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对于部门尝试免税额度治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让渡给进口统一货物享受一致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元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复原,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依照海关鉴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价值抵偿方式进口统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复原;未以无价值抵偿方式进口统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赞成,减免税额度能够复原。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景,减免税额度不予复原。
三、《法子》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调换、撤销和延期,其办理时限参照《法子》第五条文按时限执行。
四、《法子》第十九条划定的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目应依照业务现实进行填报。
五、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障明》,仍能够持续使用。
六、《法子》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司法文书及有关报表体式文本详见附件1-23。
七、本布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布告。
附件:司法文书及有关报表体式文本.pdf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