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能简介
综合保税区是盛开型经济的沉要平台,对发展对表业务、吸引表商投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阐扬着沉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盛开档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职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对表盛开的新高地。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盛开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定见》(国发〔2019〕3号),赋予综合保税区鼎新盛开新使命,要打造拥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那么综合保税区能够发展哪些业务呢?
目前,综合保税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治理暂行法子》进行治理。区内能够发展下列业务:
01
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除国度还有划定表,综合保税区内仓储的保税货物不设贮存期限,并且取缔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该当每年向海关登记”。因而,区内企业能够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保税职能,将进口货物存储在综合保税区内,待需现实交付时再出区完税;同时,能够利用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的职能,尽早实现出口货物退税。
02
国际转口业务
国际业务中进出口货物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买卖而非在出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时,对于第三国而言就是转口业务。综合保税区依附其保税职能,能够通过指定交付等大局实现国际转口业务。
03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能够在国际国内采购货物,并存放在区内,并通过分歧的流通渠路进行分销和配送。由于综合保税区能够沟通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的实现业务利益最大化。
04
国际中转
国际中转是指货物由境表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路运输工具后,持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域的物流大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依附保税职能,能够在尽量低成本的前提下实现货物的转移。对于地理地位优越,处于交通节点的综合保税区来说,能够承载大量的转口业务。
05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建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能够发展航空航天、船舶、轨路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求学务、除司法、行政律例、国务院的划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司法、行政律例的授权作出的划定准许表,区内企业不得发展国度不容进出口货物的维求学务。
区内企业维建后的货物应凭据其起源复运至境表或境内区表、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建方式发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目前发展维建的业务领域仅颁布了第一批维建产品目录(《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发展维求学务的布告》),后续目录在拟定中。
06
商品展示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能够将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凭保后运至区域表进行展示7⒄股唐氛故镜某∷,为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表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综合保税区以表其他固定场所。
07
研发、加工、造作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经核准并满足有关监管前提后能够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等发展研发业务。除司法、行政律例、国务院的划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司法、行政律例授权作出的划定准许表,不得发展国度不容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区内企业发展保税研发业务不依照加工业务不容类目录执行。

综合保税区内出产企业能够在国际国内采购原辅料、包装物料等,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品销往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区内企业不得发展高耗能、高传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业务不容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业务业务。
08
港口作业
拥有港口的综合保税区的港口作业区内,能够进行货物装卸等港口作业内容。
09
经海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为充分阐扬综合保税区政策职能,推广综合保税区的汗青使命,企业若以为需在综合保税区内发展除上述划定表的其它业务,能够向主管海关反映有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