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海关总署陆续颁布出口医疗物资监管新政策,引发各界强烈关注。颁布君带你相识有关政策。
布景解读


司法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执行检验。
前款划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禁绝销售、使用;前款划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禁绝出口。
第十五条 本律例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该当在商检机构划定的地址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该当在国度商检部门统一划定的期限内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律例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假意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终场进口或者出口,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执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该当在海关总署统一划定的地址和期限内,持合一致必要的凭证和有关核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禁绝出口。
出口商品该当在商品的出产地检验。海关总署能够凭据方便对表业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必要,指定在其他地址检验。
出话柄验验证治理的商品,发货人该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海关总署的划定执行验证。
第四十四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该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充公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
1.海关对于“53号布告”划定的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验证治理方式,“不执行产地检验,无需电子底账,不走e-CIQ系统”,企业可正常申报报关单。
2.“53号布告”中涉及的19个HS编码商品中,医用的才必要执行出口商品检验。对因而否属于医用物资,海关监管时凭据商品自身特点而非申报用处进行判定。
判定尺度详情请拜见:我国和国表部门国度(地域)防疫医疗物资尺度和重要项目(初版)
链接:
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from=groupmessage
海关最新监管措施
1.加强单证审核
2、严格现场检验
3、严格进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