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税仓储保税一日游退运返建 关于执行对表业务经营者登记和原产地企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布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布告2019年第39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发市场主体活力,凭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业务试验区第四批鼎新试点经验复造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心灵,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业务推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领域内推广对表业务经营者登记和原产地企业登记“两证合一”鼎新工作(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两证合一”采取商务部门掌管登记、采集和推送信息,海关、贸促机构接管导入登记信息的业务流程模式,实现对表业务经营者登记和原产地企业登记“一次受理、一次登记、一次发证”。办理对表业务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同时实现了原产地企业登记。 二、商务部对表业务经营者登记登记利用与海关总署、中国国际业务推进委员会原产地治理系统对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互换和信息共享,在“总对总”层面尝试登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三、企业在办理对表业务经营者新登记或调换登记后,可凭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治理有关划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处所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登记。 四、“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维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表业务经营者登记、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登记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表业务经营者登记的出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登记并申领原产地证书。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 2019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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