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海关总署颁布第194号布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屎的布告)。颁布了蕴含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关、税收、场所、检疫、检验和物流、退货等八项治理细则。
具体布告内容如下:
一、合用领域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买卖,并凭据海关要求传输有关买卖电子数据的,依照本布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治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该当凭据海关报关单元注册登记治理有关划定,向地点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地点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该当向地点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地点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度邮政治理部门宣告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宣告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宣告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领域该当蕴含“互联网支付”。
(三)参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誉治理,海关凭据信誉等级执行差距化的通关治理措施。
三、通关治理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合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依照幼我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初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登记要求。但对有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沉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措置时之表。
合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依照有关司法律规执行检疫,并凭据有关划定执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该当别离通过国际业务“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买卖、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能够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买卖、支付等电子信息。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该当别离通过国际业务“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买卖、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切合前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拥有一致司法效力。
依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署名。
(九)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买卖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度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该当为统一人。退运返建
(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该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凭据清单表头统一收发货人、统一运输方式、同毕出产销售单元、统一运抵国、统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统一最终主张国、统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统一币造的规定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一)《申报清单》的批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批改或者撤销有关划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表,《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该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四、税收征管
(十二)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依照国度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值为现实买卖价值,蕴含商品零售价值、运费和保险费。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使命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使命人,代为推广乃岚使命,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使命及有关司法责任。
(十四)代收代缴使命人该当如实、正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劣注现实买卖价值及有关用度等税收征管身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造为人民币。
(十五)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值等,海关能够要求代收代缴使命人依照有关划定进行补充申报。
(十六)海关对切合监管划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纳税款,代收代缴使命人该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产生退货或建撤单的,代收代缴使命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五、场所治理
(十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切合海关有关划定?缇车缱由涛窦喙茏饕党∷恕⒉执⑵笠蹈玫背闪⑶泻虾9丶喙芤蟮耐扑慊卫硐低,并依照海关要求互换电子数据。其中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通常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依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十八)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该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发展。除还有划定表,参照本布告划定监管。
六、检疫、检验和物流治理
(十九)对需在进境港口执行的检疫及检疫处置工作,应在实现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二十)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面式进行申报,海关能够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放哨、库存查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
(二十一)海关执行检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该当依照有关划定提供方便,共同海关检验。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选取“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地点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大局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具体电子清单。
(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划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合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持续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统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七、退货治理
(二十四)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该当切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幼我年度买卖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依照有关划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五)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切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依照有关划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八、其他事项
(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有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盛开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共同海关进行有效治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成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造,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伪买卖、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买卖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措置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风险港口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加害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该当成立健全商品溯源机造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成立并美满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系统。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采办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二十七)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执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有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执行监管,并依法查究有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颁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商品销售前依照司法律规执行必要的检疫,并视情颁布风险警示。
(二十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该当实时自动奉告海关。
(二十九)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划定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共同海关调查,盛开买卖出产数据或原始纪录数据。
海关对违反本布告,参加造作或传输虚伪买卖、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方便、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幼我身份信息或年度采办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划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置;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犯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置,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司律例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置。对不涉嫌走私违规、初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破产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按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划定执行查处。
(三十)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蹬爪当接受海关稽核查。
(三十一)该布告有关用语的寓意: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表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表注册企业(不蕴含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表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表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买卖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构经营场所、买卖规定、信息颁布等服务,设立供买卖双方独立发展买卖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杏注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消费者(订购人)”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采办人。
“国际业务‘单一窗口’”是指由国务院港口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两全推动,依附电子港口公共平台建设的一站式业务服务平台。申报人(蕴含参加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港口治理有关部门一次性申报,港口治理有关部门通过电子港口平台共享信息数据、执行职能治理,将法律了局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港口搭建,实显祗业、海关以及有关治理部门之间数据互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合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城市:天津、上海、沉庆、大连、荆门、孝赣注通辽、昭通、丽江、成都、信阳、岳阳、内江、郑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漯河、资阳、武汉、长沙、嘉峪关、?凇⒐笱簟⒗ッ鳌⑽靼病⒗贾荨⒗稚健⑼侣撤⑷畔俊⑵蕉ド健⑵斩⒑褐幼⒁逦诘37个城市(地域)。
(三十二)本布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功夫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功夫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划定办理。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
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定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发展可耽搁至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