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国际转运货物:指由境表港口启运,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址换装载运船舶,持续运往境表的货物。
企业初次申报海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时时时要征询海关,今天幼编专门整顿了转运货物监管知识,快来看看吧!
监管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治理法子》(海关总署令第172号颁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批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子》(海关总署令第196号颁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批改)
●《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治理有关事项的布告》(海关总署布告2019年第144号)
根基流程
转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该当接受海关监管。转运货物通关监管根基流程如下:
1、转运货物进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转运货物运抵境内港口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汇报。
3、转运货物出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4、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海关舱单系统凭据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自动核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核注核销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5、转运货物运抵出境船埠后,由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走运抵汇报。
6、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该当已经海关放行。
7、货物装载结束筹备离境时,由运输工具掌管人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8、出境运输工具驶离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汇报,海关舱单系统凭据出口理货汇报电子数据核销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及有关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填造规范应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治理法子》《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治理有关事项的布告》等文件划定。
当苦衷项
填造规范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货物状态代码”应填报“002”(国际转运货物);“中转主张地代码”为境表港口。
国际转运准单:进、出境总(分)提单号、货物信息数据段均需填写;装货地代码填写进境原始舱单中的装货地代码;卸货地代码填写出境预配舱单中的卸货地代码;有换箱操作的集装箱编号填写现实出运集装箱号;正确填报货物件数、沉量。
更换集装箱
国际转运货物因故需更换集装箱的,应向货物地点地海关提出版面申请,经海关审核赞成后方可换装。
延期申请
国际转运货物该当在三个月内转运出境,特殊情况需延期出境的,向进境界海关递交纸质申请注明,最多延期至六个月。
海关检验
海关以为必要时,能够检验转运货物。对于舱单电子数据被布控需检验的,企业应共同海关发展检验工作。
司法责任
转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能够处以?,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起源:搜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