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优化优惠业务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主张填造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业务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该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业务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域)”栏填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必要依照海关总署布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业务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造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能够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ㄒ唬┭≡瘛巴ü匚拗交狈绞缴瓯ǖ,进口人该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贸易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具体要求见附件2。
进口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该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进口人该当依照海关有关划定保留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海关以为有必要时,进口人该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ǘ)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三、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申请合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依照本布告第一条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在货物从境表入区域(场所)时,无需对照本布告第一条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登记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清单》)商品项“优惠业务协定享惠”类栏目。
内销时货物现实报验状态与其从境表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有关优惠业务协定所划定的微幼加工或处置领域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四、优惠业务协定项下执行特殊保险措施的农产品依然依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207号布告要求申报。
有关农产品出区域(场所)申请合用协定税率的,在货物从境表入区域(场所)时进口人该当对照本布告第一条划定填报《登记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
五、向香港或者澳门出格行政区出口用于出产《内地与香港关于成立更缜密经贸关系的铺排》(香港CEPA)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成立更缜密经贸关系的铺排》(澳门CEPA)项下协定税率货物的原资料时,该当在《报关单》的“关联登记”栏填报香港或澳门分娩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登记的有关登记号。
本布告钟装原产地证明”是指有关优惠业务协定原产地治理法子所划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申明。
本布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执行。自本布告执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51号、2017年第67号和2019年第178号废止。海关总署布告2019年第18号附件钟装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终场执行。